第三階段是定期稽核,針對合格供應商,需要實施定期和不定期之品質稽核,用以判斷其品質系統是否有效實施和維持,及時找出供應商的潛在或已存在問題。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的執行原則概述如下:

定期稽核在每年年底制定次年度供應商稽核計畫,針對重點供應商進行現場稽核,檢視潛在或已存在的產品異常處理流程,一旦稽核結果未達應有標準,要求供應商在期限內進行改善;也提供適當的協助、輔導與教育。當供應商回覆矯正預防措施,並完成改善後,視情況指派專員到供應商確認。

 

不定期稽核當供應商所供應的原材料、半成品發生重大異常,或進料檢驗的不良率和批退率居高不下,交期多次延誤時,需安排稽核團隊到供應商進行稽核,檢查其生產流程,找尋問題所在,要求供應商提出矯正預防措施,並要求在時限內作改善;當供應商回覆矯正預防措施,並完成改善後,視情況指派專員到供應商確認。

 

藉由媒體報章或網路上查詢供應商是否違反誠信廉潔、道德管理規範或企業社會責任,並查證是否屬實,視情況是否要對有疑慮的供應商啟動不定期稽核。

 

對供應商現場進行稽核與輔導,做好源頭管理,是為了確保供應商擁有健全的體質,除了達到品質、交期、服務的目標外,更可以繼續延伸到落實社會責任,關注供應商在勞工人權、職業安全衛生、綠色產品等各面向的實施成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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